《江苏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正式发布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1-19   来源:本站原创

 
 
苏理工审〔2013〕146号
 
 
关于印发《江苏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江苏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3年11月28日
 
江苏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令第17号)和《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3年江苏省政府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四号—高校内部审计》(2009年中内协发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旨在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从而促进学校事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审计法规处是代表学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校长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法规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法规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法规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应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法律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内部控制审计:是对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活动中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二) 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是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目标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三)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其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四)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学校中层及以下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中层及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活动。
   (五) 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是审计人员运用审计的方法,对学校领导和广大师生共同关注的,与学校资源利用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的审计和调查活动。
(六)经济效益和绩效审计。
第九条 审计法规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条 审计法规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法规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法规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法规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法规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审计法规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八条 审计法规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法规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处理: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或调离本岗位: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9日发布的“院发
2004168号”同时废止。
  
  江苏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