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号—其他附属单位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其他附属单位(以下简称附属单位)是指除高校所属企业和教育基金会之外的,其他附属于高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附属医院、研究院、独立学院和附属中小学等。
高校对所属企业和教育基金会的内部控制分别由《应用指南第13号—所属企业》和《应用指南第14号—教育基金会》规范。
第二条 高校对附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附属单位在内部治理体系、组织架构、关键岗位设置与权责分配、经济活动决策与运行机制等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导致附属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影响附属单位正常运行,高校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承担监管或连带责任。
(二)附属单位在资产、财务收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采购等业务方面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导致附属单位发生腐败和舞弊问题,高校因此承担监管责任。
(三)高校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附属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可能导致未及时发现附属单位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由此而承担监管责任或连带责任。
第三条 高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的规定,通过建立健全附属单位内部治理体系,任命其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对其重大经济事项实施审批与监管,建立附属单位财务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对其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等措施加强对附属单位经济活动的控制,切实维护高校权益。
第四条 附属单位开展经济活动时不仅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同时还应主动接受其所属高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对附属医院的内部控制
第五条 高校对附属医院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附属医院在资产、财务收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采购等业务方面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导致附属医院发生腐败和舞弊问题,高校因此承担监管责任。
(二)附属医院重大经济事项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可能导致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高校因此承担监管或连带责任。
(三)附属医院收费管理混乱,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可能导致高校因此承担监管责任。
(四)附属医院的重大对外投资活动事先未经充分论证,投资过程管理混乱,可能因投资失败导致损失,高校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高校对其附属医院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应重点关注下列工作:
(一)附属医院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医院的财务活动应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实施集中管理。
(二)附属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有效实施,接受高校对其内部控制的建立及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附属医院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并按规定报其所属高校审批或备案。
(四)附属医院财务预决算等财务信息应经医院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并报所属高校备案。
(五)附属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附属医院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全额纳入规定账户管理。
(六)附属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时报其所属高校备案。
附属医院应遵循适当投资回报、严格防范风险、全程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对研究院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 高校对研究院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对设立研究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事先未经充分论证,可能导致其对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未起到促进作用,学校由此承担监管责任。
(二)研究院章程未明确合作各方的出资额,或对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出现缺陷或重大差错,导致产生合同纠纷,难以保障高校合法经济利益。
(三)研究院存续期间,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外部监管不力,导致占用、浪费学校资源,并且未实现预期目标。
(四)研究院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开展研究活动,或超范围开展其他业务,可能导致学校声誉受损或牵涉法律纠纷。
第八条 高校对研究院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应重点关注下列工作:
(一)研究院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其章程,并按章程设立理事会等机构作为研究院的决策机构。
(二)研究院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按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按规定报其所属高校备案。
(三)研究院应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财务工作。必要时,可以由所属高校委派会计或会计主管。
(四)研究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举借债务。在保证研究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按国家法规和章程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按规定报所属高校审批。
(五)研究院应当加强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财务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年度财务报告应按时报送其所属高校备案。
第四章 对独立学院的内部控制
第九条 高校对独立学院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高校投入办学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未经评估作价,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办学协议履行不到位,或在办学协议中未明确出资数额及各方权利义务,出现合同纠纷,可能导致高校合法经济利益受损。
(三)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或超范围开展其他业务,可能导致高校声誉受损或牵涉法律纠纷。
(四)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未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可能出现腐败和职务犯罪,高校因此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条 高校对独立学院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应着重关注下列工作:
(一)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二)独立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并按规定时间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高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
(三)独立学院应建立学院章程,并按章程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四)独立学院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以董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为前提,法定代表人对独立学院财务工作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独立学院应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在法定代表人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财务工作。
(五)独立学院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须经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必要时报其所属高校备案。
(六)独立学院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所属高校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年度预决算和重大经济事项应及时上报所属高校备案。
第五章 对附属中小学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高校对附属中小学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附属中小学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收费未按规定上交财务部门入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可能导致其所属高校因此承担监管责任。
(二)附属中小学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未到达预期目标,可能导致高校因此承担监管责任。
(三)附属中小学资产转让、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对外举借债务未经集体决策或审批、备案,可能导致出现资产流失、投资损失、无力偿还债务等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可能导致高校因此承担监管责任或连带责任。
(四)附属中小学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未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可能出现腐败和职务犯罪,高校因此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高校对附属中小学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应着重关注下列工作:
(一)附属中小学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附属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接受所属高校对其内部控制的建立及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附属中小学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并报其所属高校备案。
(四)附属中小学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五)附属中小学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不得提供担保。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报所属高校备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严禁举借债务。
(六)附属中小学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所属高校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年度预决算应及时上报所属高校审定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