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号—所属企业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1   来源:审计处

13号—所属企业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所属企业,是指高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

第二条 高校对于所属企业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一)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导致所属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所属企业正常运行,高校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无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由此可能承担监管或连带责任。

(二)所属企业在资产、资金使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采购等业务方面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发生腐败和舞弊问题,高校因此承担监管责任或承受经济损失。

(三)高校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所属企业经济活动进行控制,或者未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可能导致未及时发现所属企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由此而承担监管责任或连带责任。

第三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属企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应用指南第3号—资产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学校对外投资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对外投资管理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代表学校对所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应明确管理所属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与权限。应合理设置归口管理部门的岗位,确保相关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高校应加强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薪酬管理,建立健全对所属企业的经营考核机制,将投资的保值增值、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

第七条 高校对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应重点关注下列工作:

(一)所属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章程,并按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按章程运转。

(二)所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应当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履职的要求。学校应向独资或控股所属企业推荐或任命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

(三)所属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需按章程或协议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方可实施。

(四)所属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所属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所属企业内部全面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