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号—财政专项项目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财政专项项目,是指高校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等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各类项目。高校承担的、纳入中央财政专项的其他科学研究项目,由《应用指南第10号—科研项目管理》规范。
第二条 高校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在项目立项阶段,因立项程序不合规,项目论证、预算评审不充分,决策程序不合规等因素,导致项目重复立项,资金重复配置,或应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及时列入,无法实现项目的预期建设目标。
(二)在项目执行阶段,因违反制度规定,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未按规定管理与使用专项资金或挪用资金,导致检查与验收不合格的风险;因项目执行不利,进度缓慢,导致项目资金不能按期使用的风险。
(三)在项目验收阶段,因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操作不规范、不严格,可能导致未达到绩效目标的风险。
第三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财政专项项目的管理体制与制度,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验收与项目绩效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强化项目全过程监控,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项目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按照不同类项目的特点与建设要求,明确各类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项目管理的不相容岗位包括:项目立项与决策、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招标与采购、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项目验收与评价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立项管理制度。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各类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向,科学规范项目设置,避免重复立项与重复建设。应明确各类项目建设内容、建设重点,明确项目申请、评审、立项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高校应当建立项目评审制度,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校内外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论证与评审,并以此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高校应当健全与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项目进行授权决策,重大项目的立项,由学校集体研究决策。
严禁任何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项目决策失误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高校应当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经立项、评审、决策的项目应当按要求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清理与退出机制。各高校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轻重缓急、择优遴选,进行合理排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配备,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积极跟踪和推进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实现预定建设目标。
第十一条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批复及时下达预算,加强项目预算控制,确保支出内容与项目内容的一致性。防止截留、挪用和超预算、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根据批复进行相应的调整。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按规定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注重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追责问效和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 高校应当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公开制度,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制度,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高校应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立项、论证、中期检查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保障项目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