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号—工程项目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1   来源:审计处

9号—工程项目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工程项目是指高校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基本建设、大型修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

第二条 实施工程项目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整体修建性规划未获批,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工程项目仓促上马,可能导致工程项目更改、失败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和效益。

(二) 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不合理,技术方案未能有效落实,施工图不够准确、完整,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工程项目质量存在隐患,投资失控。

(三) 工程项目招标存在串通、暗箱操作或商业贿赂等,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有舞弊行为。

(四) 项目资金不落实,资金使用混乱,结算管理不严格,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迟或中断、资金损失。

(五)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程监理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预算超支、投资失控、工期延误。

(六)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不规范,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七) 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决算时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竣工决算内容不准确,可能导致竣工决算失真。

(八) 竣工项目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资产未及时结转入账,形成账外资产,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九) 竣工项目建设档案不及时整理和移交,导致工程项目后续维护维修困难。

第三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机制。工程项目立项、概预算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重要事项,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五条 高校应当明确基建和修缮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工程项目不相容岗位包括: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招标、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并将其作为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集体决策,并依照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高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严格履行教育部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实施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研究与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教育部审批。并根据教育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和项目概预算。高校应当在获得立项批复后才能实施基本建设工程。

第八条 高校的大型修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在实施前应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经学校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高校应加强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凡达到招标金额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招标应按招投标法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高校应按照《应用指南第7号—合同管理》加强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高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应涉及合同主体、质量标准、安全、进度、结算、变更、工程价款、履约担保、索赔、保修等核心条款。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明确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

高校应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工程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工程项目,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并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

高校应严格控制项目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的工程变更应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组织施工、设计、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高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工程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高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应实行严格的工程投资控制与概预算管理。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如必须调整,应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高校应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所有工程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工程款项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并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 因工程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及时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价款补充协议,并对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进行严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