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号—支出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1   来源:审计处

6号—支出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指支出,是指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条 高校支出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支出业务未纳入预算或超过预算规定的范围、标准,可能导致经费滥用或无效使用。

(二)支出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支出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浪费。

(三)业务经办人未提供真实、合法票据,或提供的票据与实际业务不符,可能导致资金被套取或浪费。

(四)财务报销审核不严格,支付控制不到位,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浪费,或者出现私设“小金库”的情形。

(五)应收或预付款长期挂账未清理,可能导致支出不真实、不完整。

第三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设置相关岗位,明确支出审批权限;规范和加强支出管理,确保支出内容真实合规,票据来源合法、使用正确,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支出相关的决策、审批与监督机制。年度支出预算、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应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发生支出业务的部门或项目组为支出归口管理单位,支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支出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项目任务书等编制支出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预算使用资金,确保预算执行进度与业务开展进度相匹配;及时报告特殊支出事项,按规定编制经费决算。

第六条 高校财务部门应合理设置审核、复核和出纳等岗位。根据管理需要,也可设置会计稽核岗位。

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审核、会计审核和会计复核、会计复核和会计稽核等为不相容岗位。

  

第三章 审批

第七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单位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重大财务决策、重要项目资金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实施集体决策。

第八条 各级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根据需要可在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前设立业务负责人审签制度。在项目负责人为业务负责人或经办人时,实行复签制度。

第九条 高校应当设立大额资金分级审批制度,根据支付金额大小分别由各级财务人员、总会计师(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校长审批确认。

  

第四章 审核

第十条 高校应当全面审核支出业务。重点审核支出事项是否纳入预算,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超出开支范围或开支标准等,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等。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加强和规范支出业务涉及的各类单据的审核。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完整,是否能够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等情形。发现虚假发票的,应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对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进行重点审查,确因业务开展需要必须发生的,应由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原因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票据和合同协议等,要求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和保管,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及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第五章 支付

第十四条 高校应当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审核人的责任和权力,加强付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支付款项时应核实使用资金的类型,正确选用支付方式并规范使用。应当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结算,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对已经签发的支付凭证及时、准确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重视工程、设备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拒绝付款,避免出现资金损失。

  

第六章 核算和归档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将支出事项准确、及时地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十九条 高校应当妥善保管支出业务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票据,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