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号—债务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1   来源:审计处

4号—债务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指债务,是指高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以及高校利用学校资产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等活动取得的款项。

高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其他债务,以及高校财务账上未反映的、且在未来需支付的工程款项等,不纳入本指南范围。

第二条 高校债务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未进行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未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能导致筹资决策不当、筹资成本过高或偿债压力过大。

(二)债务的举借和偿还与高校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财务规划不衔接,资金未按审批用途使用,可能融资成本过高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债务管理岗位职责不明确,未能定期核对和检查债务,及时还本付息,可能导致学校承担额外的付款义务。

(四)债务业务未能及时登记入账,无法全面、如实反映高校财务风险。

第三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预警系统,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新举债务的关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借入资金的拟定用途使用,及时对账、检查和清理,保证各项债务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严防发生债务违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债务相关的决策机制。拟筹资项目的建设方案(含用款计划)、筹资方案和还本付息方案等需经学校集体决策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和财政部核准。

第五条 高校应当明确债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拟筹资项目的建设方案(含用款计划)、筹资方案和还本付息方案的起草和可行性论证以及债务的举借和归还。涉及合同签订的,还应按照《应用指南第7-合同管理》执行。

第六条 高校应当设置岗位分别负责债务核算和债务清理,两者为不相容岗位。

  

第三章 债务的形成

第七条 高校应当在对拟筹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审核筹资方案和还本付息方案,评估学校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控制水平。

第八条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九条 高校应当在批准的筹资方案内,结合建设项目用款需求,确定具体借款时点和金额,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借款资金。

第十条 高校应当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签署借款合同,依合同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第四章 债务的使用与偿还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及时确认债务,分类登记入账,如实反映债务情况。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用途使用资金,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风险。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并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高校应加强债务偿还管理,对偿还本息等作出适当安排,设立还本付息准备金,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安排还本付息准备金,用于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确实无法偿付的,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五章 债务的清理和档案保管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建立债务统计台账,构建债务基本情况动态数据库,实时反映债务信息。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债务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借款合同、收款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